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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根据水利部文发布:《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津水政服〔2019〕1号)内容中,天津市工程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(含)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;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(含)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(含)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(报告表参考格式见附件)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审批部门审批;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,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,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。